《筆仙》狀告《筆仙驚魂》因其多年來搶先上映借名宣傳
  近日,《筆仙》片方將《筆仙驚魂》告上法庭,稱後者多年來借《筆仙》的宣傳,寄生營銷,搶先發佈,破壞公平競爭原則。目前該案已經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,將於6月10日開庭。事實上,這種情況在電影圈並不鮮見,但真正走上司法程序的還屬首例。寄生營銷借《筆仙》之名盈利
  《筆仙》和《筆仙驚魂》的恩怨早在2012年就開始了。當年5月13日,韓國導演安兵基執導、梅婷主演的《筆仙》在京召開發佈會,宣佈定檔7月17日。在當年的6月8日,突然冒出一部《筆仙驚魂》,搶在《筆仙》之前上映,並獲得了2000多萬元的票房成績。這下《筆仙》的片方意識到自己為別人做了嫁衣,而在當年,《筆仙》獲得了6100萬元的票房,成績不錯,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。後來,2013年《筆仙2》上映,收穫8000多萬元票房。到了《筆仙3》,片方提前一年公佈將於2014年7月17日上映,《筆仙驚魂3》突然又搶先在4月4日上映,最終以不足500萬元的投資,收穫3000多萬元票房,賺得盆滿缽滿。《筆仙3》這次再也坐不住了,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。
  《筆仙》回應混淆視聽是不正當競爭
  對此,《筆仙》製片人裴琳表示,在這個節骨眼上起訴對方,關鍵導火索是《筆仙驚魂3》在4月上映,“這次在《筆仙驚魂2》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,直接出現了《筆仙驚魂3》,這樣變本加厲的行為讓我們忍無可忍。”裴琳還指出,在《筆仙驚魂3》公映之後,很多觀眾通過各種途徑質疑《筆仙3》片方,認為影片的質量和宣傳極度不符,也完全和之前提到的製作成本及陣容規格大相徑庭,對《筆仙》的品牌形象及口碑帶來負面影響。“並不是說不能用‘筆仙’這兩個字,但是對方在《筆仙驚魂3》的宣傳、策劃、海報設計、媒體公關等方面,都有意與我們混為一談,稱之為‘筆仙’系列,這是不正當競爭行為”。早在4月,《筆仙驚魂3》的另一製片人王京曾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,談到過和《筆仙》片名相似一事。他認為明明是《筆仙驚魂》先上映,說它是“寄生營銷”有失公允:“作為製片方來講實際上我們更多認為還是去尊重這個市場,儘管題材相同,但我認為彼此之間並沒有什麼任何影響。因為我們只要服務好觀眾,觀眾有自己的判斷標準,所以我覺得只要我們的影片好看也不怕競爭。”
  勝負難測該案將成業界焦點案例
  《筆仙》要將《筆仙驚魂》告上法庭一事,在業界引起了巨大關註。《筆仙》片方在其官網上公佈這一消息後,獲得了國內多家營銷公司負責人的轉發,大家的立場基本上都站在《筆仙》一邊,甚至有負責人表示:“如果不杜絕,下一個被寄生的可能是你。”但實事求是地講,這個案子勝負很難預測,畢竟大家都有使用漢字的自由,中國的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一部電影用了某幾個漢字做片名,另一部電影就不能用這幾個字或其中的某幾個字;而且並沒有白紙黑字證明《筆仙驚魂》有說過它是《筆仙》,頂多算是誤導。對此,裴琳表示:“具體成功概率多大我們不清楚,我們是出於維權角度進行的自我權益維護。相信法律會給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。”裴琳還表示:“我們此次根據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提出的訴訟。被告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,借用《筆仙》這個品牌,對大眾進行混淆誤認。無論從品牌、投資、台前幕後陣容等多方面來講,兩部影片都不是一個水準。”不管結果如何,兩個“筆仙”打架一事都將成為近年中國電影界的焦點關註案件,因為它既是個例,又是普遍現象。一部電影藉著另一部電影炒作到底違不違法,且看法律能給出什麼定論。綜合法制晚報、溫州都市報一鍵分享到【網絡編輯:李鵬勛】【打印】【頂部】【關閉】
     (原標題:寄生《筆仙》 營銷“驚魂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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